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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发布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明确建立燃气经营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燃气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管。
据悉,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经营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监管部门应建立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燃气经营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督,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等保护装置,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生产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另外,条例明确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供气。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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